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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预算单位2007-200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

国办发[2007]30号

中央预算单位2007-200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中央预算单位2007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实行政府采购制度,对于维护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具有重要意义。自2003年政府采购法实施以来,各部门和集中采购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认真执行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不断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扩大政府采购规模,取得了明显成效。各部门和集中采购机构要认真总结经验,进一步健全相关制度,完善工作机制,全面推进政府采购工作。在具体工作中,凡是已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集中采购机构要制订有效的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实施,切实提高集中采购的质量和效益。财政部要切实加强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审计、监察等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政府采购工作公开、公平、公正,真正实现政府采购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二○○七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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