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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科学院果树研究所2022年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招生制度改革,推进落实博士研究生招生“申请-考核制”,根据我院研究生院相关规定,结合我所实际,制定本方案。

、招生程序及要求

(一)报考条件

  报考条件及材料提交按照《中国农业科学院2022年博士研究生招生章程》(https://gs.caas.cn/zsgz/bszs/298576.htm)要求执行。

(二)学科考核

学科初选和学科复核由我所统一组织。

1. 初选:2022年2-3月

1)材料审核。材料审核组对申请提交的电子版本材料进行审核,确定符合材料要求的申请人进入学科初选名单。通过材料审核的申请人名单在我所网站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2)学科初选。请将报名材料纸质版邮寄至果树所科研处,我所将按照园艺学科和植物保护学科实施细则审议报名材料及征求报考导师意见,根据情况给予相应成绩,择优确定进入复核申请人名单,报所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拟进入学科复核的申请人名单在果树所网站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初选成绩低于60分者不予进入学科复核环节。

2. 学科复核:2022年3-4月

学科复核的主要内容包括申请者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学科背景、科研经历、专业素质、操作技能、外语水平、思维能力、创新能力等。复核的具体时间、地点和内容届时详见我所网站公告。

3. 复核内容

1)笔试部分(占考核总成绩的50%):

学科专业知识与研究动态掌握能力考核:占考核总成绩的30%。主要考核申请人对学科宏观专业知识、研究动态和研究方法等的掌握能力。由我所组织命题,采用笔试方式,考核时间不少于90分钟,由学科考核组统一阅卷评分。

专业英语考核:占考核总成绩的20%。考核申请人对专业英文文献的阅读和理解能力,考核时间不少于30分钟。

笔试部分的命题组织管理、试题审核、安全保密等要求参照《中国农业科学院研究生院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自命题工作管理办法》(农科研生〔2019〕127号)文件执行。

2)面试部分(占考核总成绩的50%):

①研究工作陈述:占考核总成绩的20%。申请人对已完成或正在进行的科研工作进行陈述(可采用PPT形式),每位申请人20分钟,其中陈述10分钟,回答问题10分钟,学科考核组成员对每位申请人进行独立评分。

②综合素质考核:占考核总成绩的20%。对申请人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学科背景、科研素养、思维能力、创新能力、培养潜质和心理素质等进行考核,考核采用问答方式。对每位申请人的考核时间不少于30分钟,学科考核组成员对每位申请人进行独立评分。

对申请人的综合素质考核可以与申请人的研究工作陈述一并进行。

③英语口语与听力测试:占考核总成绩的10%。

考核总成绩包括笔试成绩和面试成绩两部分。学科考核组依据申请人的考核总成绩按报考导师由高分到低分进行排名并确定拟录取名单,不得跳录。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取。学科复核成绩以百分制计算低于60分者不予录取。

(三)审查

材料审核组对申请者的考核记录及考核成绩进行严格审查,提出拟录取名单。拟录取名单报我所招生工作领导组审查。通过审查的拟录取名单将在我所网站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研究生院。

(四)研究生院审批

研究生院审批拟录取名单及相关材料后在中国农业科学院研究生院网站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有异议者可以通过公布的监督电话反映,我所录取名单以研究生院公示无异议结果为准。

、录取类别

录取类别分为非定向就业生和定向就业生两类。

非在职生均录取为非定向就业生,毕业后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就业。

在职生录取为定向就业生。在读期间的学费、生活费、医疗费及其他费用由本人与原工作单位协商解决。正式录取前申请人本人、定向培养单位须与研究生院签订《定向就业协议书》,毕业后按协议回原工作单位工作。少数民族骨干计划生均录取为定向就业生,非在职少数民族骨干计划生定向单位为生源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

、体检

博士生在复核阶段参加由我所统一安排的体格检查,体检医院为二甲以上医院。体检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监督方式

我所招生工作监督组负责对本所的招生工作全环节监督,接受考生投诉。申请人对考核结果有异议者,可直接向我所提出申诉,对申诉结果不满意者,可以向我所纪检部门和研究生院提出。

五、其他事项

(一)非定向的考生被录取后须全脱产学习,档案全部转入中国农业科学院研究生院。我所以“申请-考核制”方式录取的在职定向生录取比例不超过1名。无行政兼职的科研院所专业技术人员及高校专职教师提交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其在教学或科研岗位工作证明和申请人在读期间可全日制在中国农业科学院学习的书面同意后,可不受此比例限制。

(二)凡是在报考过程中隐瞒重要信息或者以往学术活动中存在学术不端行为或通过弄虚作假、作弊等手段取得或帮助他人取得学科复核及录取资格的考生,一经查实,一律不予录取;已经录取的,取消录取资格。

(三)本方案中如有内容与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最新政策相冲突,按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最新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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