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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所属事业单位重大设施系统运行费用管理暂行办法

 

 

 

农业部办公厅文件

 

 

                农办财[2009]21号              

 

 

 

 

 

部属事业单位:

 

 

为规范部属事业单位重大设施系统运行费管理,我部财务司制定了《农业部所属事业单位重大设施系统运行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三月十六日

 

 

 

 

 

农业部所属事业单位重大设施系统

 

 

运行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农业部所属事业单位(不含直属垦区,下同)重大设施系统运行费(以下简称运行费)管理,保证重大设施系统正常运行,根据《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07]38号)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运行费是指由部门预算安排,用于农业部所属事业单位直接管理的重大设施设备、网络系统、实验室、技术中心、试验基地等运转的财政项目经费。

 

 

第三条  农业部财务司统一负责运行费预算管理和监督,各事业单位具体负责本单位运行费立项申报和执行。

 

 

第四条  申请运行费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重大设施系统属国家批准立项建设,已经或将于预算年度正式投入使用;

 

 

(二)具有为农业部履行行政管理、执法监督提供技术支撑和决策参考服务等特定职能;

 

 

(三)重大设施系统承担的工作任务具有公益性、基础性、长期性、稳定性等特征;

 

 

(四)具有与履行职能相适应的相对独立完整的场所、设施和技术人员。

 

 

(五)具有健全的内部运行管理制度。

 

 

第五条  申请新设立运行费项目要提交以下材料:

 

 

(一)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设施系统的基本情况、建设背景、功能定位和运行管理机制,资金支出内容,经费测算明细与相关依据等。

 

 

(二)项目评审报告。内容包括:项目设立的必要性,经费安排和测算的合理性、合规性等。

 

 

(三)证明材料。主要包括:项目立项批复文件、项目竣工验收报告或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复印件,人员状况、主要仪器设备清单及运行状况、工作职责和内部管理制度等。

 

 

第六条  申请延续运行费项目,只提供经费支出内容与经费测算说明。

 

 

项目内容有较大调整或预算规模调整在30%以上的,按照新设立项目重新申报。

 

 

第七条  农业部财务司依据部门预算项目支出管理的相关程序,对申请立项的项目进行论证、审核。审核通过的列入运行费项目库,视情况列入年度部门预算。

 

 

第八条  运行费项目所支持的设施系统出现撤销、损毁或停止运行六个月以上的,以及工作职责发生重大变化不再符合立项条件的,项目终止。

 

 

第九条  运行费主要用于维持设施系统处于良好工作状态,保证正常运行。可用于以下内容:

 

 

(一)状态维护费用。包括保持设施系统处于完好状态所必需的维修、保养等费用;

 

 

(二)基本运行费用。包括设施系统维持最低限度运行所需的办公耗材、网络通讯、水电油气、取暖及物业管理、低值易耗品、租赁、聘用人员等基本消耗与运行管理费用;

 

 

(三)功能保障费用。包括提升设施系统功能所必需的技术升级、小型仪器设备购置与更新改造,以及人员培训、技术交流等费用。

 

 

第十条  运行费不得用于以下支出内容:

 

 

(一)编制内职工的基本支出费用;

 

 

(二)科研费用;

 

 

(三)出国考察费用;

 

 

(四)大型修缮购置;

 

 

(五)其他与运行费无关的支出。

 

 

第十一条  承担有关部门委托业务或提供社会中介服务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委托方负责。

 

 

第十二条  运行费项目要纳入部属事业单位财务统一核算,严格按照预算批复执行,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运行费项目需要实行政府采购的,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程序执行。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要加强运行费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农业部财务司对运行费项目实行不定期抽查。对检查发现的套取、挤占、挪用项目资金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处分。

 

 

第十五条  项目单位次年1月底向农业部财务司报送项目和资金使用情况总结。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农业部财务司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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