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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科学事业单位修缮购置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农业部科学事业单位修缮购置
专项

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级科学事业单位修缮购置专项资金”(简称修购专款)的管理,根据财政部《中央级科学事业单位修缮购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央财政项目资金管理及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农业部科学事业单位指中国农业科学院、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和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简称三院)及其所属科研机构(不包括己转制机构)。
第三条  修购专款指中央财政在年度预算内安排用于农业部科学事业单位房屋修缮、基础设施改造、仪器设备购置及升级改造的专项资金。修购专款支持的项目简称修购项目。项目承担单位简称项目单位。
第四条  修购专款实行项目管理,支持范围包括:
(一) 房屋修缮,指连续使用15年以上且已不能适应科研工作需要的房屋及科研辅助设施的维修改造。
(二) 基础设施改造,指水、暖、电、气等基础设施的维修改造。
(三) 仪器设备购置,指直接为科学研究工作服务的科学仪器设备购置。
(四) 仪器设备升级改造,指利用成熟技术对尚有较好利用价值、直接服务于科学研究的仪器设备进行功能扩展、技术升级等工作。
第五条  修购专款开支范围:项目单位在项目执行中发生的材料费、设备购置费、劳务费、水电动力费、设计费、运输费、安装调试费及其他在项目执行中发生的必要费用。
第六条  修购专款安排使用原则:
(一) 科学规划、突出重点原则。修购专款以提高项目单位科技创新能力为核心,改善科技基础条件薄弱环节为重点,区分轻重缓急,合理排序,统筹规划。
(二) 整合集成、效益优先原则。修购专款优先支持整合力度大、集成度高、能实现开放和共享、预期效益高的项目。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财务司职责:
(一) 制定和修订农业部修购专款实施细则。
(二) 建立和管理农业部修购项目库和专家库。修购项目库由财务司依据项目申报要求,结合部门特点对申报项目进行筛选、审核、排序后设立。专家库中的专家应邀参与修购项目的审核、验收工作。专家库的管理办法由财务司另行制定。
(三) 会同科技教育司组织审批三院投资规模200万元(含)以上修购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三院审批的投资规模200万元以下修购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向财务司备案。
(四) 会同科技教育司对修购工作规划、项目申报文件等进行审核、排序,并报送财政部。
(五) 批转财政部年度修购专款预算。
(六) 负责修购专款使用情况的管理、监督、检查,向财政部报送修购项目验收总结和绩效考评报告。
(七) 承担财政部安排的关于修购专款管理方面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科技教育司职责:
(一) 组织三院编报修购工作规划和项目申报文件。
(二) 审批三院修购项目实施方案。
(三) 监督检查修购项目实施情况,配合财务司监督检查修购专款使用情况。
(四) 负责对修购项目进行验收总结,并将验收总结报告报财务司。
(五) 承担在修购项目申报与实施过程中其他与科技教育司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
第九条  三院职责:
(一) 组织项目单位编报修购工作规划、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报文件。
(二) 审批投资规模200万元以下修购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 批转年度修购专款预算。
(四) 向科技教育司报送项目实施方案。
(五) 负责组织实施修购项目。
(六) 配合财务司、科技教育司做好修购项目的验收和绩效考评工作。
(七) 监督检查本院修购专款使用情况。
(八) 承担财务司、科技教育司安排的与修购项目有关的工作。
第十条    项目单位职责:
(一) 修购项目实行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制。
(二) 编报修购工作规划、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报文件。
(三) 编报项目实施方案。
      (四) 具体组织实施修购项目。
(五) 编报修购项目执行报告,提交验收申请。
(六) 监督检查本单位修购专款使用情况。
(七) 承担其他与修购项目申报、实施相关的工作。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十一条  三院根据农业科学技术研究事业发展需要,制订修购工作规划,财务司会同科技教育司审核后报财政部。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依据修购工作规划开展年度修购项目申报工作。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应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规模在2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须于正式申报前一年的12月1日前由三院汇总报财务司,财务司于1月31目前完成审核、批复。投资规模在2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院本级于每年1月31目前完成审核、批复,并向财务司备案。
第十四条  项目申报要报送项目申报文件。项目申报文件包括《中央级科学事业单位修缮购置项目申报书》(简称《申报书》)和《中央级科学事业单位修缮购置项目审核推荐表》(简称《推荐表》)。
(一) 项目单位应根据经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年度《申报书》,于当年3月10目前报院本级。三院本级于当年3月底前以正式文件分别报送科技教育司、财务司。
(二) 三院编制《推荐表》,并于当年3月底前以正式文件分别报送科技教育司、财务司。
第十五条  财务司会同科技教育司对年度修购项目进行审核、排序,并根据排序结果编制农业部年度《推荐表》。《推荐表》及《申报书》等文件于当年5月底前由财务司报财政部。
第十六条  科学仪器设备购置须符合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相关规定。购置价值超过200万元以上单台或成套仪器设备,按照《中央级新购大型科学仪器联合评议工作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十七条  财务司依据财政部批复的年度修购专款预算批转三院,三院批转本院年度修购专款预算。
第十八条  项目单位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报科技教育司审批。实施方案须与财政部批复的预算一致。项目单位依据经批复的项目实施方案实施项目。
第十九条  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照财务管理规定,管好用好修购专款。
第二十条  项目单位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管理有关规定。修购专款支出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我部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项目单位应按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加强管理,将修购专款形成的资产及时入账。
第二十二条  项目单位不得擅自变更项目预算内容。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调整的,应逐级审核后上报财务司,由财务司上报财政部,经财政部批准后方可进行变更调整。
第二十三条  项目单位须在年度决算中对修购专款使用情况进行单独说明。

第五章   项目验收和绩效考评

第二十四条  项目单位应在修购项目执行期结束后规定时间内编制项目执行报告,并提出验收申请。验收申请和项目执行报告经三院审核后以正式文件分别报送科技教育司、财务司。
第二十五条  验收由科技教育司组织实施。验收结束后应及时将验收报告报财务司。通过验收的项目验收报告,由财务司审核后报财政部。未通过验收的,由科技教育司提出整改意见后重新验收。
修购项目验收办法由科技教育司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条  凡具有下列情况的,不能通过验收。
(一) 未按批准的修购项目预算使用资金,或未经批准擅自改变项目内容,变更项目资金使用范围的。
(二) 所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和数据不真实,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 未按国有资产和财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经费使用存在严重问题的。
(四) 存在影响验收通过的其他问题的。
第二十七条  修购项目实行追踪问效和绩效考评。财务司可按《中央部门预算支出绩效考评管理办法(试行)》、《中央级教科文部门项目绩效考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会同科技教育司组织部分或全部修购项目的绩效考评。考评结果由财务司报送财政部。
第二十八条  项目单位要建立修购项目管理档案。对项目申报文件、项目预算批复、项目实施方案、项目执行报告、项目验收报告及资产帐表等实行专门管理。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科技教育司负责监督检查修购项目实施情况,财务司会同科技教育司负责监督检查修购专款使用情况、资产入账及使用情况。
第三十条  三院、项目单位负责监督检查本院、本单位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监督检查要充分发挥监察、审计部门作用。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修购专款管理有关规定,弄虚作假、擅自改变资金用途,挤占、挪用或造成资金损失的行为,将严肃查处。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由财务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七年四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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