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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监察部关于落实出差和会议定点管理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监察部关于落实出差和

会议定点管理工作的通知

 财行〔2007〕285号


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央国家机关出差和会议定点管理办法》(财行〔2006〕312号)的规定,财政部委托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和各省(区、市)、地(州、市)财政部门通过政府采购确定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出差、会议定点饭店的工作,已经基本完成。这是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中办发〔2006〕33号)、财政部印发的《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06〕313号)、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和财政部印发的《中央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国管财〔2006〕426号),规范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活动,避免转嫁差旅费、会议费负担,加强党风、政风建设提供了必要的条件。为确保中央国家机关出差和会议地点管理办法顺利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必须到定点饭店住宿,住宿费按照定点饭店的协议价格凭据报销。中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暂不强制定点住宿,可以在定点饭店住宿,也可以在非定点饭店住宿,但须在出差地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以内凭据报销。
        二、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住宿定点饭店应携带证明身份的工作证和身份证,并按照定点饭店的协议价格入住相应类型的房间。
        三、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住宿应主动交纳住宿费,并索取正式发票,交本单位报销。不得向地方和下级接待单位转嫁住宿费负担。
        四、为了减少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正常出差任务的影响,保证与出差住宿定点管理工作的顺利衔接,财行〔2006〕313号通知中有关住宿费标准暂时按照副部长级人员每人每天600元,司局级人员每人每天300元,处级以下人员每人每天150元的规定,于2007年9月30日停止执行。
        五、中央和国家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应当到会议定点饭店办会,并主动交纳会议费。到本单位或系统只对内部营业的内部宾馆、招待所或会议中心办会,在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内凭据报销。
       六、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办会不得向定点饭店提出超过协议规定服务范围的要求。
       七、各部门、各单位财务部门要加强差旅费和会议费管理,严肃财经纪律;监察部各派驻机构要加强对驻在部门出差、办会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严肃查处有关违纪案件。
        八、为了保证差旅费和会议费管理制度的严肃性、政策的一致性,中央级差旅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应以财政部统一解释为准;中央级会议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应以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与财政部联合发文为准。
        九、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财政部监察部
二○○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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